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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梓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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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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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和高利贷的本质区别在哪 p2p网贷的模式有哪几种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8日 来源:恩施州律师
[导读]:   熊梓琳律师,恩施州律师,现执业于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

  熊梓琳,恩施州律师,现执业于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p2p网贷和高利贷的本质区别在哪

  在网络上看到p2p网贷,可能很多人就会反感,又是高利贷,会对其及其的反抗,但其实,两者是存在区别的,p2p网贷不同于高利贷,就单纯的贷款给他人,还需要审核一定的诚信。接下来由的带你了解关于p2p网贷和高利贷的本质区别在哪的问题,希望给你带来帮助。

  一、p2p网贷和高利贷的区别

  1、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意为点对点,也就是个人对个人。而P2P网贷是指点对点网络借贷,是一种经过国家政策引导和规范的民间借贷,它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让借贷交易变得更标准,更透明,更真实。

  而通常意义上的高利贷,是指在借款方急需资金的情况下,以远远高于银行利率的水准借款给借款方。如果对方出现逾期,往往会采取暴力催收的手段收回本息。

  2、承受的风险不同高利贷是以特别高的利息为代价的贷款,它的贷款门槛特别低,不需要任何的抵押物,也不需要审查借款人的信用,只要你想申请就可以,但是同时它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因此,如果借款人不还钱,那么高利贷的放贷人就会亏本,而P2P网贷会严格审核借款人的个人诚信,有些申请额度还需要提供抵押物/质押物,再综合各个方面判断选择优质的借款项目,如果发生借款人逾期或坏账,还可以有抵押物进行拍卖,从而也就降低了风险。

  二、借款目的不同

  P2P网贷在短短时间之内能够被投资人接受,同时也受到国家支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的意义与作用。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P2P网贷的出现一方面帮助了很多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和诚信好的个人,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相反,高利贷是以打着能够快速帮人们解决资金问题的借口来赚取高额的利息,当借款人无法还钱时,还会采取暴利催收的方式,如恐吓、打砸、骚扰等来收回利息和借款。

  三、社会地位不同

  P2P网贷是个人对个人的借款平台,是不参与金钱交易的,只是作为一个第三方中介机构服务借款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为盈利的,它的成立和给投资人提供的利率都是受到国家认可的,也是国家支持的。而高利贷就不一样了,高利贷的利率是超过法律保护层面的,也是缺乏法律监管的,所以他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

  四、借款利率不同

  国家法律有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P2P网贷是给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服务,借款利率都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的,但是高利贷不一样,它的利息都是很高的,且每天会利滚利,导致借款人的负担不断加重,最终无法还款。

  通过以上整理的资料,你应该知道p2p网贷和高利贷的本质区别在哪了吧其实,很多时候,我们也会听过新闻,高利贷高昂的利息常常让很多贷款者无力偿还而自杀,我们也都知道,放高利贷是违法的。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律师,更好的为你答疑解惑。

p2p网贷的模式有哪几种

  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到来,网络贷款的形式流程也越来越极简化。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就可以帮你解决你的经济危机问题。那么,p2p网贷的模式有哪几种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了解与它相关的法律规定。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p2p网贷的模式有哪几种

  P2P模式

  网络信贷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

  在传统P2P模式中,网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不实质参与到借贷利益链条之中,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网贷平台则依靠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维持运营。在我国,由于公民信用体系尚未规范,传统的P2P模式很难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旦发生逾期等情况,投资者血本无归。

  因此,P2P网贷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建议信用贷款方面引入亲朋进行联保,其他贷款方面则引入抵押或质押进行反担保。同时,企业贷款项目引进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对项目进行审核和本息担保,并要求其担保规模要与担保方的担保额度相匹配,担保方也要加强自身的风控管理。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

  网贷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能够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从而实现了规模的快速扩展。它与国内互联网发展尚未普及到小微金融的目标客户群体息息相关,几乎所有2012年以来成立的网贷平台都是债权转让模式。

  因为信用链条的拉长,以及机构与专业放贷人的高度关联性,债权转让的P2P网贷形式受到较多质疑,并被诸多传统P2P机构认为这;并不是P2P,而且出了风险会影响P2P行业;。

  网贷P2B模式

  P2B平台的特点是个人对机构,具体操作模式是由第三方机构去做风控。平台把第三方机构做好风控的项目或标的在平台上和投资者对接,这样就聪明地化解了平台做风控不专业,风控水平较差的难题。

  P2B平台合作的机构,通常有较强的实力,较强的风控能力,较高的风控水平,因此总体上而言,P2B业务模式的风险大大低于P2P业务模式,安全性更值得投资者信赖。

  P2B平台,根据所合作的机构的不同,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 和担保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二, 和小贷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三, 和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平台;

  第四, 和证券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实力较强的持牌正规金融机构合作的平台。

  因为通常担保公司风控能力较弱,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次之,小贷公司稍强,证券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实力较强的持牌正规金融机构风控能力最强,风控水平最高,因此,这几类P2B平台里面,第一种风险较大,第二种、第三种风险次之,第四种和证券公司、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实力较强的持牌正规金融机构合作的平台,如无界财富、民生易贷,风险最低,安全性最高,最值得投资者信赖。

   二、法律法规

  关于借款协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关于对借款提供担保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中明确规定,居间人提供贷款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报酬。因此贷款服务机构的存在和服务费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

   三、监管思路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

  一、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不得搞资金池

  四、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鉴于P2P网络借贷行业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省级监管部门可借鉴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相关电子登记、资金托管制度,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方能推动网贷平台健康发展。

  四、运营倡议书

  一、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严格恪守资金撮合中介的角色;

  二、不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触碰非法集资的红线;

  三、明确平台本身不提供担保,严格审核引入的担保机构的资质;

  四、坚决制止伪造虚假借款人,反对平台及其关联帐号借款、虚假借款;

  五、严守信息安全底限,保护投资人及信息安全;

  六、对投资人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七、引导投资人理性投资,明确收费标准,不过分追求高收益;

  八、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披露自身运营信息,进行必要风险警示;

  九、共同推动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推动健全信用体系的建设;

  十、坚持普惠金融理念,共同致力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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