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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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梓琳律师

  • 所属律所:

    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228202111320128

  • 电话:

    13597788880

  • 地址:

    湖北省恩施市金安建设大厦A座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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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指:交通事故律师就自身所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在执业过程中所积累的工作经验,结合咨询者口头陈述的事实,对咨询者所提出的法律问题的性质、法律责任、解决方式及应注意的事项,给予口头解疑的法律服务。

二、代理法律诉讼仲裁。

    代理法律诉讼仲裁是指:交通事故律师接受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进行民事、刑事、行政、劳动仲裁、民商事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辩、庭审、调解、执行等程序的诉讼活动。

三、出具律师函。

    律师函是指:交通事故律师接受委托,就某项法律事实或事件以书面信函的形式进行披露、评价,并向相对方邮寄的专业律师法律文书。律师函可用于预防和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或持续发生,可用于敦促相对方履行某项义务,可用于公示、澄清某件事实或权利。接受律师函的相对人在收具函件后,会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出法律风险估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这种引导和威慑作用是一般商业信函所不能及的。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指:交通事故律师根据委托者的口头陈述及提供的书面材料,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委托者的法律事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述,阐明法律处理意见,制作成书面形式,签署律师姓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书面法律文书。

五、出具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是指:交通事故律师等二名以上律师接受委托者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并予以证明的律师法律服务。律师见证较之公证机关公证,有着程序灵活、内容广泛的优势,并且律师在见证过程中能凭借自身的实务经验提出可贵的法律意见。

六、起草诉讼文书。

    起草诉讼文书是指:交通事故律师根据自身实务经验,结合委托人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和相关证据,在研究论证之后,起草专门用于诉讼程序的文书,以保障委托人诉讼请求的合理化、最大化,并避免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自认的发生,已使得委托人在诉讼中处于优势地位。

七、审核法律文书。

    审核法律文书是指:交通事故律师对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法律文书,就我国法律及律师实务经验,对其进行客观地评价,提出其中的漏洞和不足,以及律师建议意见。

八、其他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劳动工伤赔偿相关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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